那可就是“不可理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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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11-21, 05:56:46:

回答: 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 由 Independent 于 2006-11-21, 05:40:34:

一个个体的人,还是很弱的。这世界不科学的东西也太多了。苦苦搞出来的东西很可能是一钱不值。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被公众舆论批判的理由。

比如民事答辩状中

引用:
刘子华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

(二)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他没有取得天文、物理等理科方面的任何学位,但他面对公众不提其文学或文化专业学位背景,而以天文望远镜下的工作照片、行星预测者的身份及“博士”头衔出现,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

原告自行编写、印制的《刘子华百年纪念》册第七页写道:“巴黎国立工艺专科学校,这是一所不收费的学校,在这里他先后取得工业经济、政治经济、工作生理、行政管理、工会组织等八门功课的结业证书”,从该原告自认可见:刘子华从来没有受到过天文、物理学科的专业教育。

(三)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也说明刘子华在巴黎大学学习时曾慌报年龄。
 “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9月16日,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9月20日,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

就很“滑稽”。作为律师,敬业是最要紧的。“欺诈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定义和适用。而所举的几条中,有几个是可以证明是有“欺诈行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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