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095 于 2012-09-09, 20:47:49:
李某权1994年调入东湖医院做医生,2009年该院更名为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因迁址扩建需要采购多部医疗设备。深圳市超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在证言中称,他在2005年认识了李某权,2009年因第三人民医院扩建,该院口腔科需要采购一批设备共达500多万元。后来李某权打电话给谭某,叫谭某把其公司相关口腔设备参数告诉自己,双方还碰面商量具体细节。李某权告诉谭某会按照他公司代理产品去设定招标参数。谭某则告诉李某权会按照中标标的额10%作为回扣。最后超今公司顺利中标,谭某分三次将5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权。
法庭上,李某权不承认与谭某对好处费有过沟通,他辩称,修改招标参数是因单位要求而为的。李某权说,“谭某代理的产品是一流的,我是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为单位利益着想的目的推荐超今公司。谭某为了感谢我,给我送了50万元,我推托了一下,但他说是行业规则,我就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