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普选问题:经过23条事件之后,以香港民主派为首的各界社会人士开始争取普选2007年度行政长官和2008年度立法会所有议席。《基本法》第45及第68条字面上虽然并没有禁止这种可能,但亲建制派、亲北京政党及人士则认为这不符合条文中“实际情况”及“循序渐进”两项原则。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26日进行了释法,正式排除了2007/08进行普选的可能性。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2017年香港可实现普选,2012年香港政制改革后,立法会议席增加至70席。
归根结底,普选在基本法里没有。后来土共的人大说17年可以普选,但并没有具体定义,所以它可以说就是现在规定的方式。你可以不同意,可以闹事,但说土共许诺了你要的那种普选,是你自己一腔情愿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