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所见过的“找小姐变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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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吴囚 于 2013-09-29, 13:53:55:

我认识一位A君,温州人,有点犟头犟脑,普通话也就是温州乡村平均水品偏下,而且七不搭八。
此人怀揣几千人民币到杭州找工作,未果,欲返乡,临行前夜被一群朋友带去KTV。四个人叫了三名陪唱小姐。席间,某朋友问A君借了300元,带了一名小姐出台(这价格在杭州属于地板价了)。A君见了淫心大动,看上了另一位李小姐。
都喝得差不多了,就把李小姐带进KTV内的卫生间,要进行交易。李小姐不肯,A君极力“说服教育”。这个过程双方各执一词,李小姐说有大动作拉扯,而A君否认。但最终结果是一致的,没有发生关系,双方出来了,一切如旧。
朋友B君见状,问了句“你干了吗”?A答“没有”。过了一会儿,B又将李小姐带进卫生间,欲交易,这个过程双方描述倒差不多,李小姐挣扎,被B制服解除服装,但B喝多了,不能进入,也未果。双方也就出来了。
又过了一会,A又将李小姐带进了卫生间,双方又是一番斗智斗勇,还是没成功,又都出来了。不久,女方男友来接人,女方哭诉,打架,报警,A、B君刑拘。
警方先是考虑寻衅滋事,检方后来起诉是强奸。强奸既遂是3年起步,说应该是强奸未遂,3年以下吧。没想到一审判下来,轮奸未遂,6年,因为轮奸是10年起步。
我帮他写的上诉书,认为“轮奸未遂”这个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轮奸本身建立在存在奸淫事实的基础上的,而且不存在轮奸的故意。应该是意图嫖娼,骚扰受害人,违反治安法。被驳回,维持原判。二审依据是,虽然没有奸淫成功,但二人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证据就是那句话“你干了吗?”
二审时法院特地调查了“嫖娼”的情况,发现事发当晚,A君身上只有900多,刚够买KTV的单。A君以为是朋友请客,而几个朋友身上的钱加起来不到300,而且都没卡或卡没钱。
百度了一下,还是弄不懂呀。似乎跟我的意见是一样的呀,轮奸是强奸的加重,必须存在奸淫行为才能认定轮奸吧?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Resak43CSC1ld2HVlPkih8zbwChvcm_CVBPcIhVpjfEi0iNUCNWMA6QAKyvuZDJ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但是,不能把“轮流奸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奸”,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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