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起诉过程的一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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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元江 于 2018-12-27, 12:18:02:

新到上有溪边愚人的文章-“刘强东不被起诉——了解美国司法运作,正确解读检方声明”
这个文章里对美国的司法程序描述有点遗漏,容易引起读者误解。我因为做过陪审员,所以知道
一点细节,写出来供大伙儿参考。

美国的刑事案由检察官起诉。检察官根据警察的报告和收集的证据准备起诉条文。比如警察路检,发现
驾车的有毒品,那么检察官根据毒品的数量和车子的行程,提出拥有毒品罪(几级)和运输毒品罪(可能
还会有其它的罪名,这里只是一个例子)。这种罪名提出后,与罪名相应的刑罚也就定了,通常是一个范围,
如坐牢几个月到几年,罚款多少。不过,到这一步,这只是检查官认为这个案子成立。要让这个案子到法庭上
让陪审团断有罪無罪,检查官还有一关要过,那就是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作用与法庭上断罪的陪审团不同。
大陪审团的作用是审查检查官所提交法庭的案子能不能成立。在这一关,检察官需要把案子的细节,为什么
起诉那几条罪名,向大陪审团作介绍和说明。案子中的有关证人也要到大陪审团前作证。大陪审团23人,
要有12人同意,案子才能上法庭,然后组建刑事陪审团。刑事陪审团是一案一个团,而大陪审团则是在一段时
间内依次审议很多案子以确定这些案子是否可以上法庭。

大陪审团的权力很大,如果检查官根据某些证据提出一个案子,大陪审团认为不该起诉,那检查官只能撤回案子。

比如,纽约有个例子,警察抓一个黑人时下手重了,黑人身体又不好,结果死了。这个案子就是在大陪审团阶段
被叫停。所以这个结果不是说判警察无罪,而是根本没有审判这一说。大陪审团的审议记录都是绝对保密的。

所以,一个人犯了刑事而能解脱的,在美国有三次机会。一是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二是大陪审团认为案子不成立,
三是在法庭上刑事陪审团认为被控者无罪。

从刘强东这个案子看,应该是在第一关就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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