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知不道 于 2007-03-29, 10:00:50:
回答: 其实你这也是预设立场,即便所有问题都成立,黄也已经得到足够的惩罚了 由 trus 于 2007-03-29, 07:34:59:
黄凌琳根本没有改过之心,要不然也不会到这一步。这种人不能姑息。
在她之后的email 中说“不要再找我了,要怎样处理,你们看着办吧,我是不会再回头了”。
黄在email 中说“我承认与否,还有什么区别吗?”
3 月6 日,黄来电话,要求给予时间考虑,又提及承认与否有何区别?我们再三请她严肃地考虑,并在48 小时内答复。不料就此音信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