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iced 于 2006-1-13, 10:13:53:
请问大家认为此两句话的意思相同否。
原文:
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可以循两种途径:一是由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各以三
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或者由国会应全国三分之二的州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
出。修宪案无论怎样提出,都应由全国四分之三多数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多数的州制宪会
议批准。
某人说:
修改宪法仅仅是相对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够。需要获得参众两院2/3的议员
同意和美国3/4的洲的同意才能生效。
我以为不同,道理如下。
1,原文说的是宪法修正案的提出,
某人说的是修改宪法。
2,原文说的是参议院、众议院提案,州议会批准。
某人说的是,参众两院和洲的同意才能生效。没有了次序。
3,原文说的是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
某人说的是州同意才能生效。州议会如何等同州啊?
4,原文说四分之三多数,即大于3/4
某人说3/4,即大于等于。
5。原文说批准,批准未必就生效。
某人说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