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肖氏法院划扣我妻子的存款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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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9-08-11, 09:29:57:

“在下列情形下认定为个人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
——《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

因此即使武汉法院认定我侵权,也无权划扣我妻子的存款。
签字批准划款的为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肖国雄,还真姓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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