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装驴霸,病毒没办法侵入计算机;装了驴霸,病毒疯狂肆虐。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克己明德 于 2009-06-16, 19:34:45:

驴霸的始作俑者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如果国家安全部门都安装了驴霸,那么犯罪分子窃取国家机密岂不是易如反掌?如果企业安装了驴霸,那么犯罪分子远程操控企业的电脑就像操控自己的电脑一样方便,不是会对企业安全造成危害吗?如果银行的电脑安装了驴霸,那么犯罪分子针对银行的犯罪活动不是要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吗?如果犯罪分子借助驴霸提供的便利,大肆传播病毒,岂不是把中国变成了计算机病毒窝了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要同这种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做最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驴霸的制作者和推广者违反了上述的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处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应该按照上述条例对驴霸的制作者和推广者进行制裁,以打击计算机犯罪!)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希望公安机关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