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法律基本不懂,现查。一直以为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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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pple 于 2010-10-03, 03:51:07:

回答: 您知道我是在为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移交检察院而生气的噢~~ 由 伊犁 于 2010-10-03, 03:31:49:

你说的对:他们都是一条线上的。

估计“寻衅滋事罪”移交也是他们折中的结果:
故意伤害需要轻伤以上;
故意伤害未遂需要重伤以上;

找个寻衅滋事折中一下。

不知道故意杀人未遂是如何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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