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华人律师谈梁彼得被判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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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ackbox 于 2016-02-16, 16:29:49:

回答: 贴上为梁彼得请愿的白宫网站,方便有意者 由 blackbox 于 2016-02-14, 11:07:46:

对于华裔警察梁彼得被判过失杀人一案,网上有各种声音。在抗议、声讨、采取行动之前,建议读者多了解一下律师的观点,本文摘录了德州、加州和纽约州各一名律师的建议。


休斯顿律师曹青桦


大多数华人一时找不到说理和行动的突破点,乱说一通。有人强调梁警官开枪不是故意的,有人喊为什么白人警察杀死黑人不判有罪,一个年轻没经验的华人警官却被判有罪云云。甚至有人怀疑陪审团有种族歧视的倾向。这些都站不住脚。检察官压根也没说梁警官是故意开枪的,而是说他reckless(严重疏忽,或鲁莽)。抱怨起诉梁警官也站不住脚,谁说检察官必须先起诉白人(或者其他族裔的)警官?至于怀疑陪审团有种族歧视倾向,更是纯属无知,是对陪审员的不公和侮辱。我们没有任何人像陪审团那样面对那么多的人证物证、没有任何人像他们那样肩负着既要伸张正义又对一个人的自由、前途、名声负责的艰难选择。还有人骂那三个被选中却退出陪审团的华人(我不知道三个华人被选入陪审团又退出是否属实),说如果他们不退出结果可能不一样。这种说法本身就是种族倾向作怪。难道华人陪审员就应当不顾法律、不顾证据一味要开脱一个同族裔的被告?

华人应当怎么做?如果我们认为梁警官是因为他的华裔面孔被选择性执法,那我们就从这里入手吧。第一,如果说梁警官如果是因为其华裔面孔受到不公,那他是代表所有华人受到的不公,我们作为华人就义务帮助他。怎么帮?华人的优势是财力巨大,华人的弱点是融入美国社会不够,不懂游戏规则,不会“出牌”。那就要扬长避短喏。在美国,人们做事都依靠专业人员,动不动就是找professional,本案也一样。梁警官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里需要最好的legal assistance(法律团队的帮助)。华人要慷慨解囊资助他获得最好法律服务。我相信他现在的律师团队在辩护中是合格的、专业的、也是尽力的。但在我看来(我强调,这只是我的personal opinion,个人的看法),他的辩护谈不上精彩。


梁警官面临如下的法律挑战:

1.量刑:梁警官被判的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按纽约州法律属于C级重(felony),其量刑幅度非常大,一年到十五年。按照我对量刑原则的理解,十五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不是说一定就是一年。量刑一般自动(automatically,或by default)取中,即7.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则酌情在此之上加刑,但不超过15年;如果有减轻情节(mitigating circumstances)则酌情在此之上减刑,但不低于1年。另外,不管几年,都有可能获监外执行(probation)。这时候就看律师的功夫了。不同水平的律师会有不同的量刑结果。因此一定要有顶级律师才行!


2. 上诉(appeal)。很多人都在喊上诉,但不是任何案子都能上诉的,如果找不到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或事实性的错误是没有上诉资格的。这需要把整个过程细细地捋过来,找到致命的突破点,完成这些非最顶尖最有经验的律师不可。美国的律师作业分得很细、很专,一般来说在陪审团面前打官司的律师不打上诉官司;上诉律师也不在初级法庭努力说服陪审团。所以梁警官的上诉是要另请律师的。在我看来(再次声明这是我的personal opinion,个人意见)本案在法律和事实问题上都大有文章可做,甚至应该挑战适用法律。枪械具有固有的危险性(inherently dangerous),警察在危险的情况下误用枪支是很容易伤人性命的,可是警察的职业本身又不能不涉及危险情况。那么,是否应当给执法者某种程度上的赦免?在危险情况下如果警察都面临丢失性命或失误便要坐牢,谁还当警察?哪个警察还愿意勇斗歹徒?从公共政策角度判梁警官有罪对全社会是好还是坏?!上诉如果想有胜算一定请高手。这还是需要钱。


上文谈到不少人都怀疑对梁警官的起诉是把华裔挑出来(singled out)作替罪羊,对梁警官的不公平是对华裔的不公平。那好吧,作为一个族群,咱们对付这个局面吧。怎么办?仍是按美国游戏规则出牌,仍是扬长避短!美国政府是相当透明的,老百姓可以检查政府的行为,很多专业律师更是精于此道。那我们就出钱雇顶级律师查他们吧,看看到底在起诉梁警官的过程中有没有种族歧视的因素?梁警官因失误导致击发枪械误杀Gurley,纽约警察局是不是应付一定的责任?查不出所以然则已,一旦查出在起诉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特别是有种族倾向,那绝对要追究责任者个人的责任。


记住,空洞地反对一个群体(比如社会、比如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警察、政府等等)除了过多树敌以外,起不到抑制个人行为的作用(请问,上街游行反对警察暴力能阻止谁?)。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是会抑制群体的(比如,梁警官被判刑后很可能对所有纽约警察产生“冷却效应”(chilling effect),警察们不愿认真执法了)。如果查出有人在起诉梁警官过程中掺有种族因素,那我们决不轻饶,绝对要“见血”。记住,如果对华人施加种族歧视的后果都是开除、辞职、被公众舆论大张挞伐,那就没人欺负华人了。


华人朋友们,我们要帮助梁警官,也是帮助作为华裔的自己,其实很简单:关注此案、冷静思考、慷慨解囊,这基本就够了,不难做到。

(上文为摘录,全文见http://goo.gl/tjsRsj)


纽约成美律所柳律师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我们社区整体要鼓励下一代去上法学院,去政府部门工作。这样华人才会有更多参与立案这个过程和决定中去的机会和能力。


作为个人,平时要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如果遇到可能有刑事责任的事情,要克制自己,实施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下保持沉默的权利,第一时间找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商议辩护对策。要知道很多人,比如Martha Stuart 最后政府没有证明他们犯了原来指控的罪;而是他们自己试图解释,结果犯了阻碍司法,做伪证等等。普通老百姓如何知道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平?你不妨看看他的学历,是否有著名律所实战经验,类似案件的辩护经验和结果,等等。


如果上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从法律角度,上诉推翻判决概率很低。在美国,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职业素养都比较高,很少出差错。普通百姓中筛选出来的陪审团按照合法进入庭审的证据和证词,认定事实;然后陪审团适用法官解释的法律于事实,一般陪审团全体一致决定原告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证据证词是合法进入庭审的,整个过程没有其他程序上的严重缺陷,那推翻判决很难。


我们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 上诉推翻判决,至少推翻所有判决概率很低,但是不能放弃。

第二: 我们可以呼吁司法部调查本案立案过程中种族是否是其中一个原因。对比其他类似案子检察官的不作为不立案,我们很难把种族因素排除在外。

第三: 我们可以合法和平地抗议游行,显示我们华人社区对他的支持。法官预计4月量刑,法官不应该把社会公众的观点考量进去,但是法官也是人,不可能完全不为所动。


我衷心祈愿量刑法官考虑到梁警官(1)没有恶意,(2)在犯罪高发地段执行公务,(3)年轻缺乏经验 等等因素,从轻量刑。

(上文为摘录,全文见http://goo.gl/Jzy3JE)


加州律师邓洪


法律的事情就要按法律的程序来,邓洪呼吁南加华裔向法官写陈情信,这样法官才能看到华裔社区的诉求。否则只能让事情越弄越糟。

邓洪表示,他已经连系了梁彼得的辩护律师,并呼吁华裔社区在宣判前向法官写陈情信。他表示,虽然罪名成立,但法官有刑期的裁量权。梁彼得所犯的法律,从假释到15年都可以,取决于法官对于此案的态度。如果华裔社区能给法官写陈情信,让法官知道华裔小区的想法,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他说,有人以为到白宫网站请愿有效,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梁彼得被宣判的是纽约州的法庭,并非联邦法庭。而且白宫是行政机构,不可能去干涉一个州的司法案件。


他表示,用法律才能解决涉及法律的问题。华人社区要将力量用在最有效和最有用的地方。他表示,法官有权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判梁彼得无罪,但这几无可能。如 果写信给法官求情,请法官轻判,则是很有可能的。而且法庭也是允许这种方式。此前已经有多个案件,因为向法官写求情信,最终法官判决较轻的案例。他希望华人社区为梁警官写陈情信,争取让他能轻判,或改变判决。

(世界日报http://goo.gl/eEiG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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